標準銷售條款和條件
1. 適用範圍與條款優先權 本銷售條款與條件(以下簡稱「本條款」)適用於 池上多力米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)與客戶之間的所有交易。除非雙方事前以書面形式明確另行協議,否則本條款將優先於客戶之任何採購條款或條件適用。客戶下單即視為明確放棄其自身標準條款中與本條款牴觸之部分。
2. 付款條件與延遲罰則 除非發票(應收憑單)或訂單上另有註明,客戶應於發票日起 21 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款項。 若客戶未於期限內付款,本公司保留以下權利:
滯納金:要求支付相當於未付金額 10% 的固定利息作為滯納金。
暫停服務:在未經事前通知的情況下,暫時停止提供任何產品或服務,直至款項結清。
3. 債務追償 若款項於到期日後 六十(60)天 仍未支付,本公司有權委託第三方債務催收機構進行追討。在此過程中產生的所有法律費用及催收成本,概由客戶全額負擔。
4. 稅務與扣繳 本公司報價均不包含客戶所在國家/地區可能產生之稅務。若客戶所在國家之法律規定須進行就源扣繳(Withholding Tax),該稅款應由客戶自行承擔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。客戶支付給本公司之金額,不得扣除任何稅費,須為發票所載之全額。
5. 服務承諾與責任限制 本公司承諾盡最大努力,於約定時間內提供優質服務。惟本公司之義務屬於「手段之債」而非「結果之債」(即本公司不保證特定之最終結果)。 針對最終消費者向客戶提出之任何損害賠償索賠,本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,且客戶不得要求本公司以第三方身分介入該等糾紛。
6. 索賠與異議期限 客戶若對交付之貨物或服務有任何異議,必須在貨物交付或服務提供後 8 天 內,以掛號信形式將書面通知寄達本公司註冊辦事處。逾期未通知者,視為驗收合格,本公司將不再受理相關索賠。
7. 準據法與管轄 本條款及雙方之所有合作關係,均受 中華民國(台灣) 法律管轄並據其解釋。